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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

清华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

清华大学2006~2007学年度第24次校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吸引、培养和聘用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建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灵活机制,进一步规范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国家人事部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

第三条 博士后工作实行校系两级管理。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博管会),负责指导和管理学校博士后工作,博管会由学校有关领导及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博管会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具体负责全校博士后的管理工作,包括流动站的设立申报,博士后的招收、进站、在站、出站管理,指导博士后联谊会工作,协调各院、系(所)的博士后工作等。

第五条 设立流动站的院、系(所)应成立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流动站的日常工作。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由院、系(所)领导担任,小组成员应有各单位学术委员会委员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参加。

第六条 招收博士后的合作导师应是具备招收博士后研究条件的在职在岗教授或研究员。学术水平高、有重大或前沿研究项目、研究经费充足的副教授或副研究员,经本单位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也可以招收博士后。

第七条 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后的年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并且符合各流动站招聘岗位要求的人员,可以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八条 各院、系(所)应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要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严格考察,择优招收。

第九条 经学校及国家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申请者即可办理进站手续。各院、系(所)应与博士后签订清华大学博士后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期限等。

第四章 在站管理

第十条 在站博士后的日常管理由所在院、系(所)负责。

第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期限一般为两年,期满即应出站。特殊情况可申请提前或延期出站,提前或延期出站的期限至多为三个月。若确因学校研究工作需要,可以申请在本流动站作二期博士后,并重新签订协议书。

第十二条 各院、系(所)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进站一年左右的博士后进行中期考核,对期满拟出站的博士后进行出站科研评审。对中期考核不合格者予以退站,对考核合格者将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第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必须全时从事博士后工作,不得从事校外兼职或挂职工作。

第十四条 博士后要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清华大学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涉密人员还应严格遵守清华大学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

第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根据研究工作需要,经院、系(所)批准,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若确因合作研究项目需要,经院、系(所)批准,可根据项目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不参加我校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未曾确认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进站后认定其助理研究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七条 博士后经费由国家、学校、合作导师共同筹集。合作导师应在博士后进站前向学校划拨所承担经费。博士后经费的管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对在站博士后和出站两年之内的博士后进行清华大学优秀博士后评选,评选工作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博士后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加强学术道德自律,反对学术上弄虚作假的浮躁浮夸作风,坚决抵制学术不端和欺骗行为。

第五章 相关待遇

第二十条 博士后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在站期间计算工龄。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住房待遇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非在职博士后的医疗待遇按照我校事业编制教职工医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站博士后的户口为短期常住户口。非在职或京外在职博士后的子女入学、入园按照我校事业编制教职工子女入学、入园的规定以及附属学校、幼儿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与企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和深圳研究生院招收的博士后的工资、住房、医疗以及子女入学、入园等待遇由企业和深圳研究生院负责。

第六章 退站与出站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退站的博士后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规定的相关政策: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三)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无故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

(五)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的;

(六)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七)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出站,凭国家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的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各院、系(所)应做好出站博士后的就业引荐等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出站手续,对于无故拖延不及时办理出站手续者,若超过规定时间三个月,则按自动退站处理,博管办将其人事档案转至校外相关组织机构或部门。

第二十九条 对出站评审合格的博士后,由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校内博士后由学校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博管办负责解释。